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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
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
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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