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2918881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