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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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