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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
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
    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
    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
    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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