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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
,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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