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機關發布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函令,並於函令中說
明該令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亦有適用。惟該函令經行政法院審查結果認係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該解釋函令於行政法院審理中之個案應否適用?
討論意見:甲說:行政機關之解釋函令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範之行政規則,依
該條第 1 項,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規定,理論上係本
於平等原則,認解釋函令具有間接之外部效力。故本件之解釋函令
雖經行政法院審查結果,認有違反上位法律規範,惟其內容既有利
於當事人且表明該令發布後尚未確定案件亦有適用,則本於平等原
則,行政法院自應適用。
乙說:依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行政機關依
其職掌所為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
解。本件之解釋函令經行政法院審查結果既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自得不予適用。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大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乙說。
相關法條:
(一)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
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
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
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二)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
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
,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
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
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
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
就關稅未繳清之貨物取得動產抵押權者,其擔保利益自不能存在於該貨物未
繳之關稅上,此觀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甚明。前司法行政
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六五)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及六十七年七月
廿二日台(六七)函民字第○六三九二號函提示執行法院,於拍賣關稅記帳
之進口貨物時,應將該貨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載明,並敘明應由
買受人繳清關稅,始予點交,此項函示,核與上開法條意旨相符,不屬同法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範圍,既未侵害動產抵押權人之權益,亦為確保關
稅之稽徵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提案機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法律問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