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258-279 頁
原處分對於原告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前之移轉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 其法律效果,將直接對於系爭土地原告取得時之「前次移轉現值」發生改 變,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及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自屬 對於原告之法律上利益產生影響;且本件被告原處分如經確定,即產生存 續力,如不許原告等為利害關係人提起救濟,原告等此一法律上利益將恐 難獲訴訟救濟之制度保障。是原告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為適格之當事人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