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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公路法 第 77、79 條
旨: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前段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
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
定之站位上下客。觀諸該條修正理由可知,銜接營運方式屬逾越原核定路
線範圍,客運業者不得任意將核准營運之路線拼湊,否則即無法貫徹公路
運輸業者路線應獲特許之管制目的。本件行為人未依核定路線行駛,而將
核准路線隨意組合之行為,違反該規則第 40 條規定一節至屬明確,行政
機關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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