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40 條前段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 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 定之站位上下客。觀諸該條修正理由可知,銜接營運方式屬逾越原核定路 線範圍,客運業者不得任意將核准營運之路線拼湊,否則即無法貫徹公路 運輸業者路線應獲特許之管制目的。本件行為人未依核定路線行駛,而將 核准路線隨意組合之行為,違反該規則第 40 條規定一節至屬明確,行政 機關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法自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