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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123、3、4、8、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6、107、195、4、98 條
漁業法 第 29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24 條
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1 條第 5  規定,籌備會有籌備
會自報准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未依第 26 條規定辦理者,或於重劃計畫書公
告期滿日起二個月內成立重劃會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又該項固僅規定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規定,而無廢止之規定,經查該項規
定籌備會不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或不於期限內成立重劃會者,
主管機關得解散之,但並未排除就籌備會之核准得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廢
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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