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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2、93、94 條
訴願法 第 6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1、17、19、35、36、37、38、39、45、5、6 條
要旨: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經主管機關以原處分附
解除條件許可換照,解除條件成就時,換照處分失其效力。其中,自換照
日起一年內如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則換照處分失其效力,有行政裁量怠惰之虞,且不符合該機關決議之撤換
分流審核原則;另自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 ,換照處
分失其效力,亦未符合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故該附款均屬違誤,應予
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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