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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98 條
電信法 第 26、62-1 條
旨:
電信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審核管理、各項資費
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訂
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又參照該條立法理由,
足認立法者當時將該條項增列有關授權事項,係因同條各項第一類電信事
業資費管理等包括「調整係數」訂定,均係「法規命令」,因限制人民權
利或課予人民義務,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乃增訂該第 3  項授權條文,
即明確表示依據前揭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等包括「調整係數」訂
定而公告者,應為法規命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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