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件土地增值稅事件,債權人所引縣政府稅務局或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准予
債權人請求退還土地增值稅予執行法院重行分配之案例,縱然屬實,此係
稅捐稽徵機關依請求而發動職權之行為,而該等機關有無發動職權之必要
,依每件申請事件之情形各有其裁量權,又債權人對於被拍賣土地之免徵
土地增值稅之反射利益,並非法律上之權利或利害關係,有如前述,稅捐
稽徵機關對債權人之該等請求,並無作成退還土地增值稅處分之義務,稅
捐稽徵機關雖有部分准許之案例,尚非經主管機關對此情形,通盤檢討而
成為統一行政慣例,並為各稅捐稽徵機關所遵循,本件縣政府稅務局否准
債權人之請求,自無違反債權人所指稱之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