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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02、11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1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4、98 條
旨:
行為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眷戶享有承
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條例既對於原
眷戶之保障優於其他一般國民,眷舍改建配售亦屬給付行政性質,故原眷
戶權益受低密度法度保留原則保障已足。又依據行為時同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
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
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原眷戶權益既屬低
密度法律保留,則所謂應註銷之居住憑證,即包含核配眷舍之公文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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