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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原眷戶享有承
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該條例既對於原
眷戶之保障優於其他一般國民,眷舍改建配售亦屬給付行政性質,故原眷
戶權益受低密度法度保留原則保障已足。又依據行為時同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
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
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原眷戶權益既屬低
密度法律保留,則所謂應註銷之居住憑證,即包含核配眷舍之公文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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