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有停工或減產之情形,確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與勞工協商獲得合意後,調整薪資;但若以雇主僅 於公司幹部會議中議決並公布,應可認雇主並未與勞工協商調整薪資,自 不得以勞工對該公告並無異議,即認其調降薪資之程序符合上述勞動基準 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