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691104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停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64、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95 條
訴願法 第 1、3、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116、263、293、299、304、4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4、16、17、22、4、5、6、7、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
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本案開發單
位,同時向內政部及國科會申請開發許可,各適用之法令並不相同,是開
發程序均立足於系爭原處分,為兩個以上之行政處分,以共同實現一行政
目的者,當事人對其中一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其請求暫時停止
執行該系爭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時,則暫時停止執行之效力,應及於與該系
爭行政處分共同達成同一行政目的之另一行政處分之執行,故審酌相對人
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聲請人以外之聲請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