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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1、14、18、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旨: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認定勞工於工地與其他勞工鬥毆致死案件,非屬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職業災害」,且亦表示勞工之雇主若
有異議,得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於該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惟雇主不但未有提出異議,且死亡勞工
之家屬亦知此情形並簽訂和解協議書;若死亡勞工之家屬欲以其利害關係
人提起訴願,其自知悉時起算 30 日之除斥期間已過,訴願機關依訴願法
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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