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
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立法意旨係在避免耕地遭共有人任意分割
,產生細碎分割而影響農業之合理經營,例外於有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者,始准予分割,惟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為
之分割,須受同條第 2 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規定之限制
,立意良善且適當,被告對於耕地分割後之宗數超過共有人數之農地,限
制其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時,自應依前開法律規定辦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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