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酌公路法第 78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汽車、電車牌照之吊扣或吊銷處分 ,不因處分後該汽車或電車所有權移轉、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 執行,足見若違規車輛受牌照吊扣、吊銷處分,自不應因違規車輛嗣後為 規避法律之惡意轉讓、租賃等行為,而使上述受吊扣、吊銷處分之效力受 到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