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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 條
旨:
受處分人主張其戶籍並非如訴願決定所述於之合法送達之處所,惟戶籍地
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且該地址係
申請復查時信封袋所載發信人之地址,依日常經驗法則,當為其在申請復
查時點之住所或居所,又寄發訴願決定書亦有配偶蓋章簽收,自已發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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