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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1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73 條
訴願法 第 7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15-2、17、233、235、236、9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1-1、12、13、14、22、9 條
旨:
若有中斷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情形發生時,該中斷投保對象若可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依附其配偶加保,自應如此為之,但若該中斷投
保期間,被保險人曾擔任國小臨時鐘點代課人員,而該國小亦有為其申報
短期參加勞工保險,惟未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既被保險人有於該國小
就職,自應由國小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非核定其依附其配偶之眷屬
身分及投保金額加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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