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若有中斷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情形發生時,該中斷投保對象若可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依附其配偶加保,自應如此為之,但若該中斷投 保期間,被保險人曾擔任國小臨時鐘點代課人員,而該國小亦有為其申報 短期參加勞工保險,惟未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既被保險人有於該國小 就職,自應由國小為其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而非核定其依附其配偶之眷屬 身分及投保金額加保。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