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訴願法規定行政處分,苟有「違法」或「不當」,均得提起訴願。而行政
訴訟法則僅限於對「違法」行政處分,且曾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
決定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既不包括「不當」之行政處分,其合法提起
之訴願,未經訴願機關為實質之認定者,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訴願決定所認定之事實,與被告 98 年 5 月 15 日府授警刑字第 0
980119343 號裁處書處罰原告所認定之事實,並不相同。訴願決定顯未就
被告 98 年 5 月 15 日府授警刑字第 0980119343 號裁處書所認定之事
實是否適法,予以認定,自難認本件業經訴願機關合法之訴願決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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