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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1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619-62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7 條
訴願法 第 14、3、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土地法 第 37 、73、76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0、52 條
使用牌照稅法 第 3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8-2 條
土地稅法 第 51 條
契稅條例 第 24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4、45 條
所得稅法 第 108-1、110、110-2 條
關稅法 第 76 條
公路法 第 75 條
旨:
訴願法規定行政處分,苟有「違法」或「不當」,均得提起訴願。而行政
訴訟法則僅限於對「違法」行政處分,且曾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
決定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既不包括「不當」之行政處分,其合法提起
之訴願,未經訴願機關為實質之認定者,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訴願決定所認定之事實,與被告 98 年 5  月 15 日府授警刑字第 0
980119343 號裁處書處罰原告所認定之事實,並不相同。訴願決定顯未就
被告 98 年 5  月 15 日府授警刑字第 0980119343 號裁處書所認定之事
實是否適法,予以認定,自難認本件業經訴願機關合法之訴願決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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