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與警察局義勇警察大隊簽訂約雇人員僱用契約書,而該契約當事人 之一方警察局義勇警察大隊,是由民間熱心公益人士參加編組而成,其僅 於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從旁予以協助,未受託行使公權力,乃行政助手。 故對此可認為非屬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應屬於私法關係之契 約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