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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9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8、23、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5、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3、58、8、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79 條
公路法 第 27、75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規定已限縮至標得
政府採購案之一定規模廠商於履約期間內須足額僱用原住民,就干涉法益
程面觀之,其影響程度已屬最小;又原住民就業代金目的乃透過課予達一
定規模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公法上義務,手段上係以代金繳納取代未足
額僱用原住民之法律效果,並以最低基本工資作為代金之計算基準,因此
判斷上並未抵觸憲法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次按原住民就業代金係涉及
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此一特別公課,以有法律義務之違反為成立之前提
,不問違章行為之故意過失。蓋特別公課之性質究與行政罰有別,無涉可
責性或歸責性,故僅需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違反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義
務而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應繳納就業代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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