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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7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87 條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又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政府採購
法之制定,乃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
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無投標意願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證件參加投標,製造競爭之假象,有違政府採購法期使所有廠商公平競爭
,並藉由廠商競爭而優化得標條件之目的,至為顯然,故此項政府採購法
上之不作為義務,對一般人而言,並無何不具合理性或期待可能性之情形
。且以最有利標之方式決標者,縱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未將價
格列入評選項目,然仍應就其他評選項目如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等為綜合評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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