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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6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79 條
民法 第 114、1147 條
訴願法 第 1、18、3、77、8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79、182、186、218、25、4、8 條
要旨:
參照訴願法第 18 條、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
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又所稱自然人係指
有權利能力之人,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
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訴願法對訴願人死亡,其效力如何
及應如何續行訴願,除承受聲明部分已為規定者外,其餘則未為規定,應
認應參照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律規定。因
此,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訴願程序亦生當然停止效果,訴願機關於有繼
承人承受訴願前,不得作成訴願決定,縱作成訴願決定,亦不發生終結效
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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