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248-260 頁
按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效,固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規定,然行政處分無效,為自始確定之無效,無待作成行政處分。而 人民對於所主張無效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所否認,僅得於合行政訴 訟法第 6 條規定之要件下,對該處分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而 非以原處分機關否認行政處分無效之通知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撤銷訴 訟以為救濟。是處分機關以其所為行政處分並無無效原因之函復,尚非行 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