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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248-2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8、174、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5 條
旨:
按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效,固為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規定,然行政處分無效,為自始確定之無效,無待作成行政處分。而
人民對於所主張無效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所否認,僅得於合行政訴
訟法第 6  條規定之要件下,對該處分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而
非以原處分機關否認行政處分無效之通知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撤銷訴
訟以為救濟。是處分機關以其所為行政處分並無無效原因之函復,尚非行
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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