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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5 條
教師法 第 17 條
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必其受損害之權利與主張違法
之行政處分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始得為之,而行政處分如僅針對處分相對人
而產生類似債法上的效力時,因第三人不受該行政處分之拘束,處分相對
人接受行政處分之結果,縱使導致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亦係該行政處分之間接效果,且係因處分相對人履行該行政處分所課予之
義務之事實行為所造成,第三人就該行政處分亦僅能認具有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難認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行政處分之作成而受到侵
害,則該第三人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救濟,在法律上即
顯無理由。原告僅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對於被告統一每週學習總節
數之函文,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仍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
原告尚無任何法律上利益或權利遭受系爭行政處分侵害之情事,故其非受
處分人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
上為顯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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