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必其受損害之權利與主張違法
之行政處分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始得為之,而行政處分如僅針對處分相對人
而產生類似債法上的效力時,因第三人不受該行政處分之拘束,處分相對
人接受行政處分之結果,縱使導致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亦係該行政處分之間接效果,且係因處分相對人履行該行政處分所課予之
義務之事實行為所造成,第三人就該行政處分亦僅能認具有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難認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行政處分之作成而受到侵
害,則該第三人並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救濟,在法律上即
顯無理由。原告僅為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對於被告統一每週學習總節
數之函文,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仍非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
原告尚無任何法律上利益或權利遭受系爭行政處分侵害之情事,故其非受
處分人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
上為顯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