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本案因拆遷補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核發系爭第 2 期拆遷補償款,被告
不為准駁,核屬消極的行政處分,而原告本案提起訴願情形,並非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與訴願法第77
條第 8 款所定要件有別。此外,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原告之訴雖有理
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
機關遵照其判決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事證未臻
明確,猶待訴願機關調查相關事證實體審認以作成適法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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