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原告為私人公司並非行政機關,其依上開公路法及檢驗辦法規定與被
告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而獲被告授與行使辦理車輛檢驗之公權力,是
以該委託檢驗合約性質上自屬公法之行政契約。被告認原告違反合約第
4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遂依合約
第 19 條規定,以 96 年 10 月 5 日嘉監車字第 0961002695 號函知原
告違約登記 1 次及減少檢驗車輛數之處罰,並暫停夜間及週六上午加班
檢驗,原告對之不服,應為行政契約之爭議。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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