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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5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8、15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9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57 條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四、逾
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4  款駁回登記申請之情形,分為逾期未補正、未照補正事項完
全補正兩種,若原告已補正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僅未補正保證書及印鑑
證明,則被告將以原告補正不完全,而非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其申請,
惟系爭處分既以原告逾期未補正,而非補正不完全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
,堪認原告稱其無法單獨僅就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為補正乙節,並不可採
。則被告以原告逾期未補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駁回原告之申請,依法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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