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訴願法上之再審制度,為 8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訴願法所創設之新制
,於其立法理由可知,係分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上再審制度而
設,故當事人就確定之訴願決定申請再審,乃行使訴願法上得除去確定訴
願決定效力之權利,與行政訴訟法第 4 條及第 5 條所規範得對提起行
政訴訟以資救濟之一般訴願決定並不相同;加以訴願性質上為行政機關體
系內之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上司法救濟體系之審級制度無涉,故於再
審決定依現行訴願法亦無救濟程序規定之情況下,難認當事人得就訴願再
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況訴願法上之再審,既係在通常救濟程序之
外所提供之非常手段,係以已確定且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為標
的,有別於通常之訴願決定,自不得再成為行政訴訟之對象。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