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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8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466-4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4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公路法 第 27、75 條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具有補充現行行政法規普遍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之作用。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事件,如於行政
執行法施行前仍未進入執行程序,其執行期間亦應從行政執行法施行日起
算 5  年,至屆滿之時起始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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