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464-466 頁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執行時效不同:前者係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 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後者之執行行為如於行政處分確定後 5 年 內已開始者,仍得繼續執行,僅受 5 年之執行時效屆滿時起不得逾 5 年之寬限時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