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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27、131、92、98 條
民法 第 180、18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95、233、236、6、7、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7 條
要旨:
按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
條第一項所明定。服務獎勵金之發給性質上乃一授益性行政處分,然原告
提起之訴訟係聲明確認被告溢發獎勵金之相關催討函文,非屬行政處分,
不得為執行名義,尚不符上揭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確認訴訟之類
型,自不適法。次按消滅時效係指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權利,而發生
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時效制度不僅在維護現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而
且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使
權利人不敢怠於行使權利,減少法律糾紛,以增進社會的和諧關係。時效
期間係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進行中,有與時效制度或其精
神相反的事實發生,如權利人有行使請求權或義務人有承認請求權等行為
,時效自不宜繼續進行,同時為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並簡化法律關係,使中
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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