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727-737 頁
系爭土地經被告於八十二年間開闢為河濱公園使用時,該土地上已無原告 所種植之高莖作物,此事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原告雖曾合法使用系爭土地 ,惟對於土地有使用權,與政府機關收回河川公地,為達行政目的及獎勵 配合施工,關於人民在公有土地上所種植地上物,發給救濟金,係屬二事 。而原告雖有合法使用權,但土地上已無高莖作物,不予發給救濟金,二 種情形有間,亦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本件原告要求被告依系爭土地上之 殘存之樹頭,約略查估核算救濟金,自屬無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