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61484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6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727-7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98 條
旨:
系爭土地經被告於八十二年間開闢為河濱公園使用時,該土地上已無原告
所種植之高莖作物,此事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原告雖曾合法使用系爭土地
,惟對於土地有使用權,與政府機關收回河川公地,為達行政目的及獎勵
配合施工,關於人民在公有土地上所種植地上物,發給救濟金,係屬二事
。而原告雖有合法使用權,但土地上已無高莖作物,不予發給救濟金,二
種情形有間,亦無違反平等原則可言。本件原告要求被告依系爭土地上之
殘存之樹頭,約略查估核算救濟金,自屬無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