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固有投資契約準用民事法相關規定之規範,然
此並不當然即應判斷為私法契約,此從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
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之明文可得反證。又立法理由僅
係解釋法律方法之一,但依促參法成立之投資契約具有強烈公權力與特許
之內容與本質,立法理由率斷為民事契約,顯非妥適,自應排除此一法律
解釋方法。次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賠償責任,其本質為
侵權行為,核與契約債務不履行異其要件,且行政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係兩
造立於平等地位所衍生違反合意之法律關係,核與公權力之行使所衍生之
國家侵權行為或怠於行使公權力無涉,是行政契約簽約之爭議,自不生國
家賠償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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