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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0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行政罰法 第 5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4、41、42、5、5-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按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照個案情節,在法律
劃定之範圍內擁有相當的自由決定權限,惟此裁量權並非全無限制之自由
或任意為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時,仍須受法律授權目的之拘束,而且必
須與個案情節有正當合理之連結,否則即屬裁量瑕疵,行政行為亦因此違
法。又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目的,並非必須均對違法事業行為皆處以罰鍰之
處分為必要,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
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且須依照比例原則,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
注意,否則即構成裁量瑕疵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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