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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5-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訴願法 第 14、5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旨:
行政機關通常係由多數之人及物,依該機關之建制及任務而組成,並由該
機關首長對外代表行政機關,至其內部常設有各種部門分別掌理該機關職
權範圍內之特定事務,並設有各種職位,分配給與一個職員之特定及具體
之事務範圍,每一職位皆有與其相結合之事務及職掌。對此,此為行政機
關、內部單位、職位、職員等概念間之區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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