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951076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1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272-27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25、26、27、28、29、30、4 條
要旨:
誤將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事件,移送於無管轄權之訴願
機關處理,且竟作成訴願決定者,訴願之程序即屬違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