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經查,本件原告所爭訟之上開被告所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高國稅
審二字第○九二○○九八八九二號、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
○九三○○四七二一一號、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九三
○○五七○六○號函,乃原告就該校發放中山講座獲聘教授獎助金有無所
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免納所得稅規定適用疑義,徵求被告意見
,經被告予以答復者,核其內容,僅係被告就有關上開課稅疑慮表示自己
之法律見解,乃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顯不發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
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屬行政處分(改制前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二四五
號、五十一年判字第一○六號判例亦足參照),是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
即屬正當,原告起訴請求予以撤銷,尚與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
要件不合。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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