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93-495 頁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 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 ,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 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 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