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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0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93-49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2、153 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5 條
要旨:
人民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
、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建議。受理提議之行政機關應視其提議內容,依
同法第 153  條規定予以處理或答復,該答復僅係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說明
,並不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且原提議者對於答復,無論
滿意與否,因對其權益並無直接之損害,僅屬反射利益而已,不得聲明不
服,當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
法上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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