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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更一字第 1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27、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79、85 條
民法 第 104、1153、1154、125、182、184、218、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訴外人於從軍時,因失蹤已達期限而使繼承人受有撫卹金,惟後察知訴外
人之失蹤實為陣前叛逃,故該一撫恤相關款項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自應由繼承人歸還。應認該一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且違法行
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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