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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4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51-353、410-4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9、121、130、39、43、55、96、98 條
訴願法 第 77、91、92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8、9 條
學位授予法 第 4、7-2 條
旨:
(一)對於碩士論文既係抄襲而來,自屬以詐欺方法使大學作成授予學位
      之處分,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
      ,因此對於違法取得之授予學位處分,並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二)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
      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
      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故行政機關撤銷授予碩士學位之處分並命繳回
      學位證書,而竟逾期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公告註銷
      並予作廢或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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