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29-531 頁
行政機關在其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函通知不具法 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之行政指導。對此行政指導乃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提起 撤銷訴訟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