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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1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529-5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166、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5 條
旨:
行政機關在其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函通知不具法
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之行政指導。對此行政指導乃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提起
撤銷訴訟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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