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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
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於行
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
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之
程序行為,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申請閱覽及複印其考試試卷,是基於
參加國家考試,對於分數評定不服所衍生之申請案,性質應屬考試院有關
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之範疇,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
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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