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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更一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7-20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63、174、3、46 條
訴願法 第 49、77、8 條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
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於行
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閱覽
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人之
程序行為,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申請閱覽及複印其考試試卷,是基於
參加國家考試,對於分數評定不服所衍生之申請案,性質應屬考試院有關
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之範疇,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
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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