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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2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78-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72、74 條
訴願法 第 14、57、77 條
旨:
公法上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點與私法上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同,採
「到達原則」,必須意思表示到達時才生「表示」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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