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3 頁
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 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按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 、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機關有獨立編制、依法設置、獨立預算 及對外行文之實,符合機關之四項認定標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政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