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6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 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機關依行為 人之陳情意旨為適當之措施並函知行為人,而機關函係對行為人請求事項 之處理結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非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