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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7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
訴願法 第 3、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
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機關依行為
人之陳情意旨為適當之措施並函知行為人,而機關函係對行為人請求事項
之處理結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非訴願法第 3  條所稱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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