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2-43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又依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的行政處分,其訴 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可知委託民間銀行統籌辦理各承辦金 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及電腦勾稽事宜,應以該銀行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