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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7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2-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訴願法 第 10、61、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2、4、4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又依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的行政處分,其訴
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可知委託民間銀行統籌辦理各承辦金
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及電腦勾稽事宜,應以該銀行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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