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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1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15-31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11、110、111、4 條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1、12、2 條
旨:
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所應負之行政罰及刑事罰責任,各有其要件及救濟程序
,即令刑事罰部分經刑事判決無罪而不存在,行政處罰在未依行政救濟程
序撤銷前其效力仍然存在,並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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